新食品原料申請材料應當包括以下內容:
(一)申請表;
(二)新食品原料研制報告;
(三)安全性評估報告;
(四)生產工藝;
(五)執行的相關標準(包括安全要求、質量規格、檢驗方法等);
(六)標簽及說明書;
(七)國內外研究利用情況和相關安全性評估資料;
(八)申報委托書(委托代理申報時提供);
(九)有助于評審的其他資料。
另附未啟封最小包裝的樣品1件或者原料30克。
申請進口新食品原料的,除了提交第七條規定的材料外,還應當提交以下材料:
(一)進口新食品原料出口國(地區)相關部門或者機構出具的允許該產品在本國(地區)生產或者銷售的證明材料;
(二)進口新食品原料生產企業所在國(地區)有關機構或者組織出具的對生產企業審查或者認證的證明材料。


